关于2020年12月1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2)
发布日期:
2020-12-17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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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仪征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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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12月17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12月17日-2020年12月23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4-80290337
传 真:0514-83418856
通讯地址:江苏省仪征市真州西路47号
邮 编:211400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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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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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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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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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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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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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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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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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300套实木家具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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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仪征)汽车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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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施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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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鑫沃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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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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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落实节能、节水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使用水性漆。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给排水系统。废气处理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实康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收集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排放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喷漆、晾干工序必须在封闭且带有净化系统的空间内进行。喷漆、晾干废气收集经“水幕+过滤棉+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江苏省《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152-2016)中的标准;打磨废气收集经干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须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表A.1中的标准。
(四)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及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4类标准,周围居民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废的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防止二次污染。危险废物须规范处置。
(六)《报告表》提出本项目以生产车间边界向外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现防护区域内不得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该范围内禁止建设居住点、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
(七)充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确保环境安全。原料库、危废库、喷漆房及晾干房等采用相应的防范措施以免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八)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8号)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监测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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